伊斯兰国家中非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5/13): 信仰自由权(上)

评论:
字体大小:
A- A A+

属性: 伊斯兰赋予其他宗教信仰者实践信仰的权利。对宗教无强迫的历史分析。

  • IslamReligion.com (Originally by Dr. Saleh al-Aayed)
  • 发布时间 01 Oct 2012
  • 最后修改时间 01 Oct 2012
  • 打印: 600
  • 查看: 393,896 (日均: 88)
  • 评论: 暂无
  • 评论人: 0
  • 已发送: 0
  • 评论时间: 0
最好

The_Rights_of_Non-Muslims_in_Islam_(part_5_of_13)_001.jpg伊斯兰主张信仰自由,它从不强迫他人信仰伊斯兰。这一原则是通过《古兰经》和圣训的相关指导得以确定的。安拉说:

“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难道你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士吗?”(《古兰经》10:99)

先知穆罕默德让民众自由选择,可以保留原有宗教,也可以加入伊斯兰。民众成为伊斯兰国家的居民后,生命、名誉和财产得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在他们乐意的前提下,先知穆罕默德才邀请他们加入伊斯兰,如果他们不愿加入伊斯兰,他们仍可选择与先知缔结盟约,成为伊斯兰社区受保护的“结约民”。[1] 每当安拉的使者派遣军队出征时,总是命令首领做事要敬畏安拉,善待非穆斯林同胞:

“奉安拉之名,为安拉的道路出征,与否认安拉的敌人进行战斗吧,英勇作战,不可私藏战利品,不可临阵脱逃,不可侮辱尸体,不可杀害儿童。遇到敌人,不要先开战端,而是给予他们三种选择,接受其一便可停战:你首先号召他们加入伊斯兰,如果他们接受,你便停战;其次,你号召他们迁徙至麦地那,并告知他们将享有迁士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果他们拒绝迁徙,你告知他们,他们将获得游牧穆斯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服从安拉的法度,参加吉哈德时分享战利品;如果他们拒绝信仰,你就要求他们缴纳人丁税[2] ,许诺休战;如果他们拒绝以上两种方案,你就祈求安拉襄助,宣布战争。”[3]

先知的这一命令源自安拉的教导:

“宗教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古兰经》2:256)

美国学者埃德温·卡尔加里就此经文评论:“《古兰经》中有段经文,充满了智慧和真理,所有的穆斯林都清楚这节经文,其他人也应该知道,那就是:宗教无强迫。”[4]

这节经文在当时是针对麦地那人降示的。当时麦地那的异教徒在孩子还没有出生时说,孩子出生了一定要让他们变成犹太教徒或基督教徒。而当麦地那居民信仰伊斯兰时,这些孩子都已经成为犹太教徒或基督教徒。于是,他们的父母就开始强迫他们改信伊斯兰,在此,安拉降示了这节经文,禁止他们那样做。这节经文的目的就在于不允许强迫任何人成为穆斯林,即便是父母为子女的未来考虑,也不得违反孩子们自己的意愿。由此,我们看到,《古兰经》禁止强迫任何人改变其信仰。[5]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你说:‘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道,就让他不信吧。’我已为不义的人,预备了烈火,那烈火的烟幕将笼罩他们。如果他们(为干渴而)求救,就以一种水供他们解渴,那种水像沥青那样烧灼人面,那饮料真糟糕!那归宿真恶劣!”(《古兰经》18:29)

伊斯兰不仅给予非穆斯林宗教信仰自由,它的宽容的法律还延伸到保护他们的崇拜场所。[6]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他们被逐出故乡,只因他们常说:‘我们的主是真主。’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那么许多修道院、礼拜堂、犹太会所,清真寺——其中常有人记念真主之名的建筑物——必定被人破坏了。凡扶助真主的大道者,真主必定扶助他;真主确是至强的,确是万能的。”(22:40)

哈里发们也常命令奔赴战场的将军采取措施保证非穆斯林的信仰自由。比如,艾布·伯克尔对乌萨麦·本·载德说:“我命令你十件事情:……不要杀戮老弱妇孺;不要砍伐果树或摧毁房屋;不要杀驼宰牛羊,除非为了食肉;不要砍伐枣树或烧毁之;不要背信弃义;不要胆怯;你们将路经一些专心修道的人,任他们自由修道吧![7]

再如哈里发欧麦尔与耶路撒冷的埃利亚人签订的条约:“这是真主的仆人﹑信士的长官欧麦尔给予埃利亚人的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教堂、十字架图像和教会中的所有人,无论是生病的还是健康的,所有人都有安全保障;教堂不会被占领或毁坏;无论是家具或十字架或钱财都不会被占有;他们不会被强迫脱离自己的宗教或由于自己的信仰而受到伤害;他们不会被埃利亚的犹太殖民者占领。”[8]

因此,自从正统哈里发时期,生活在伊斯兰过度的犹太教徒和基督徒都自由且平安地履行着他们的宗教仪式。



Footnotes:

[1] 沃海布·祖海里,《伊斯兰与非穆斯林》,第 60-61页。

[2] 非穆斯林居民上交穆斯林政府的人丁税。

[3] 《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4] 奎勒尔杨《近东:社会与文化》163—164页。

[5] 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18—19页。

[6] 泰布里《泰布里史》三卷第210页。

[7] 泰布里《泰布里史》三卷第159页。

[8] 优素福·格尔达维《宗教少数群体与伊斯兰方案》第13页。

最好

文章的部分内容

查看全文

添加评论

  • 不对外公开

  • 您的评论在24小时内审核后发布。

    标有星号(*) 为必填选项。

同类中的其它文章

查看最多

日常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编辑精选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列表内容

您的上次访问
此列表当前为空。
按时间列表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最受欢迎的

等级最高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发送最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打印最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评论最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阅读 更多。。。)

您的收藏夹

您的收藏夹已空。 您可以用编辑工具条添加文章至此列表。

您的查看历史

'清空您的历史记录。